第一条 为规范转办的投诉事项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吉林省网络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事项是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投诉办)或吉林省网络投诉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等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转办的网上信访投诉事项(以下简称“投诉事项”)。
第三条 转办的投诉事项办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转办投诉事项处理中,实行逐级转办,终端办结原则。事涉省直有权处理机构的,通过信访系统转办的,由省直有权处理机关自办结案;通过文函转办的,省直有权处理机关报送承办报告后,由省投诉办自办结案。事涉市级直属有权处理机关的,由市级直属有权处理机关向市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承办报告,市级信访工作机构进行自办结案。事涉县级直属有权处理机关的,由县级直属有权处理机关向县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承办报告,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结案。
第五条 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办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包含对信访事项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回访信访人的情况及信访人的意见,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有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对承办单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包括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评定,公文格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返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符合要求的,根据承办单位处理情况,将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投诉人满意度、送达时间等,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第七条 承办报告的格式要符合国家机关行文规范,以上行文的形式上报(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应由标题、信访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及经办人、落款、信访人签收、手机等组成,也可在送达答复意见书的同时,签收信访事项公文送达回证(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 报告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在接到转办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以转办日期为准)将承办报告送出。
第十条 报告延期。信访事项在60日内确实无法办结,不能形成承办报告、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须在报送期限内向转办部门报告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及其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
第十一条 办理情况审核。
(一)实质性审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
(二)程序性审核: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完整,报告格式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单位将承办报告退回重新办理。
(一)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以及处理意见未得到落实的;
(二)承办报告或审核报告缺项格式不规范的;
(三)缺少必要附件的。
第十三条 同一承办报告被连续退回2次以上的,转办部门应把该信访事项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并责令报送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同一单位的承办报告被多次退回的,转办部门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投诉办负责解释,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