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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19 15:29:41 ]   [ 文章编辑: ]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双辽市政府为了方便村民出行,对部分乡村路段的铺设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招标,铺设水泥路。某公司中标,中标公司将某路段的施工以清包的方式分包给李某,20188月份李某雇佣我辖区内刘某等十名农民及其他乡镇四名农民根据个人情况及能力从事不同工种工作,双方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口头协议确定工种及工资标准,结算方式,未签订用工合同。工程未完工期间结算部分工资,待工程完工后每人尚有金额不等的工资款未发放,经多次催要李某匀以中标企业尚有62427元尾款未结清为由没钱支付工资,后多次催要未果,由于已临近年关急等着钱过年,刘某等十名农民工万分无奈的情况下在2019116日、17日找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希望政府能帮助自己要回工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了解情况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达了(X薪联发[2019]X号)《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督办函》要求我街及时处理,街道办事处针对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我调委会进行探讨,我调委会提出以人民调解方式调处该纠纷,街道办事处表示同意。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调查走访确定十名农民工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后通知他们到我调委会说明情况。刘某等十名农民工到我调委会后讲述他们是20188月受李某雇佣铺设某村由西向东走向的水泥路,由于是短期雇工并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对于所从事的工种及薪金待遇也是根据个人实际双方口头确定的。用工初李某能够按口头约定给他结算了工资款,后期一直到工程竣工李某分别欠他们从6000余元到1200余元的工资未结算,他们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按约定给付工资,李某说他属于在中标公司包来的施工工程,现在中标公司未能给他结算工程尾款6万余元,造成他现在没有能力给大伙结算工资款。每次催要李某均以该借口一直推拖,开始还能找着人,后来连人也找不着了,打电话通的情况下还是说中标的公司没有给他结算尾款,等要回来钱一定给大伙发工资,一次次的碰壁,无奈十名农民工到一些地方咨询,都说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但要用工合同或工资证明来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可是他们只有自己记的工资明细,与李某的数次催要也没有明确工资的金额,相应的也就没有办法证明与李某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无法主张的自己的权利。还有几天就是春节,家中老人和孩子等着拿钱回家办“年货”,十几个人不知道怎么办好,在最后一次索要无果时,刘某提出来找政府吧,请政府帮咱们解决吧。就这样他们找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希望政府能帮助自己要回工资。

调解员安抚了农民工的情绪后,拿着农民工提供的自己书写工资详单,找了李某询问具体情况,经询问李某表示对农民工提出的工资予以承认,但是李某称我知道农民工不容易,我也想给他们结算工资,但是因为我与中标企业也是没建筑施工合同的,只是口头约定,中标企业欠我的工程尾款62427元至今未结,并且中标企业我也联系不到了,我个人也没有能力垫付这么多钱,如果你们能帮我从中标企业那要回工程尾款,我就可以付清所有工人的工资了。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通过招标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中标企业,中标企业开始联系时还接电话,了解是要工程款就再不接电话了,后来调解员又想办法通过其他能和中标企业有接触的朋友间接找到他,将利害关系告诉他,如企业失去征信,将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将失去竞标资格,为了长远考虑不能因小失大,中标企业最后权衡利弊,决定派员到我调委会处理与李某之间的建筑工程欠款事宜。约定2019121日上午9时中标企业的代理人张某,施工方李某,我辖区的十名农民工,还有其他乡镇的四名农民工来到调委会,我调委会找来劳动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共同调处这起建筑工程合同欠款所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调解过程中李某一直表示待中标企业结算尾款就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则说我们是受李某雇佣,理应由其结算工资,调解员了解到症结所在,与中标企业代理人张某单独沟通,张某表示工程尾款并不是拖欠,是因水泥路过了冬季才能算是完全完成质量验收,尾款只是质保金并不是拖欠的工程款。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情,北方的冬季已经过去了大半,而且夜间有几天已经达到了零下二十余度,路面没有开裂及毁损现象,这表明了路面的铺设质量是符合要求的,请企业代理人从多角度考虑将尾款先予结算,以解决李某及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张某请示相关部门负责人后表示同意,并表示已经安排财务部门负责打款。

当日下午四时,李某通知调解员中标企业已将工程款打入其帐户,已通知农民工次日上午9时到村委会结算工资款。

数日的奔波劳做,情与理的说服劝解,使两位施工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辖区内十位农民工和其他辖区居住的四位农民工得到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平息了一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农民工欠薪问题引发的上访事件。

【调解结果】

2019年121日,中标企业代理人张某、施工方李某、十名农民工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中标企业代理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给施工方李某结算工程尾款62427.00元。

2.李某保证收到该款后按实际用工结算刘某等十名农民工工资合计金额为34420.00.

3.中标企业划拨工程款后,农民工工资由李某负责结算,如李某未进行结算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李某一人承担与中标方无关。

4.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2019年123日下午我们对刘某等人进行回访,了解李某已将拖欠工资足额发放完毕。

【案例收获】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付出劳动理应得到劳动报酬,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当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首先是农民工工资结算方式有按月结算及按年结算等方式,极少有按日结算的。其次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由于受文化教育程度所限,不知道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重要性,导致其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建设单位层层转包,环节增多,矛盾复杂,对于农民工工资这块没有完善的工勤记算方式,只有一个“小本本”或几页纸来记算农民工出勤天数及工资,其结果就是形成了农民工催讨工资没有可行性证据来证明,农民工维权难的后果。

人民调解是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最简便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减少农民工的诉累,也可能较好的降低不必要的社会影响,但对于调解员来说这是一个重大考验,他考验着人民调解员法、理、情三效合一的有机运用,在调解过程中的应变和沟通技巧及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最主要的是人品和道德,让矛盾纠纷当事人信服决定着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当事人打开心结,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矛盾纠纷的化解是每个人民调解员最大的工作愿望及目的所在。




作者:双辽市司法局辽东司法所   李艳辉

联系方式:13364347339   

地址:双辽市辽东街道办事处辽东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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