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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8-09-13 08:57:00 ]   [ 文章编辑: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督办、跟踪问效、激励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到位,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到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信访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统筹谋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强力推动落实。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例会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重大项目等都应当落实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依法审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从源头上积极预防和减少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亲自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带头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带动班子成员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信访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和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调推动重大信访事项妥善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对群众写给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联名信,应当亲自阅批办理意见,并交办责任主体依法按时处理。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责任,提高接访下访和包案效率和质量,当场落实化解责任,明确化解时限。对跨领域、跨行业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联合接访,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形式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协调处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按时出具处理意见,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并告知救助渠道。必要时应当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反馈等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测评。

    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坚持谁接访、谁包案、谁协调处理,直至问题化解、上访人息诉息访。

    垂直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积极配合地方做好有关政策咨询解答等工作,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定期安排部署开展信访隐患排查工作,省级每季度排查一次,市、县每月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重要会事期间开展专项排查,逐一落实化解责任,并逐级汇总报告。

    加强对集体越级上访,特别是到省进京非接待场所人员的劝返接回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事涉信访问题的分管领导、事涉单位和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视上访规模亲自或派人及时赶赴现场接访疏导,确保及时劝返和问题化解。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研判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落实化解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推动建议有效落实。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访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交办重大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省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市、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各级信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督办工作。采取电话督查、挂单督查、实地督查、巡回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视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当逐级明确信访工作目标和责任,并根据信访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各地应当将信访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工作时,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省信访局会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及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的,限期整改,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进京聚集、进京发生极端行为、引发信访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信访负面舆情及其他信访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不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信访事项久拖不决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敷衍拖延,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排查化解、跟踪劝返、解决问题等责任不落实,或者应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引发集体访、到省进京非接待场所闹访、进京聚集与重复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对上述各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对上述各款规定中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失职失责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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